司法部昨日下發《關于<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會計〔 石家莊注冊公司2016〕23號,下稱《規定》),更進一步法規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兑幎ā愤m用于經法庭破產處于破產清算其間的事業單位,自2016年12月20日起執行?!秶鵂I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難題暫行辦法》(財會字﹝1997﹞28 號)同時廢止。
《規定》具體,企業經法庭破產的,應當按照法庭或債務人大會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布日、債務人大會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并由破產管理工作人數字簽名。
破產清算需填報4張流程
《規定》要求,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向法庭、債務人大會等流程用戶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步驟中的財政狀況、清算諸家、現金流量改變和債務償付情況。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一、清算資產負債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流程日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市值,以及債務的破產債務償還商業價值)、二、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其間發生的各項利潤、開銷)、三、清算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其間貨幣資金額度的改變狀況)、四、債務償還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其間發生的債務償還狀況)及相關附注。
流程附注應披露9項細節
《規定》具體,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破產資產明細信息;(二)破產管理工作人違法追回的賬外資產明細信息;(三)破產管理工作人違法取回的質物和留置物的明細信息;(四)予以法庭確認的債務的明細信息;(五)應對工人薪金的明細信息;(六)寒假貨幣資金額度中早已提存用于向特定債務人重新分配或向國家所繳納稅收的額度;(七)資產處置諸家的明細信息,包括資產物理性質、處置收入、處置開銷及處置凈收益; 石家莊注冊公司(八)破產開銷的明細信息,包括開銷物理性質、額度等;(九)共益債務支出的明細信息,包括明確工程項目、額度等。
《規定》同時對會計科目設、賬務處理以及破產企業清算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做了詳盡說明。